◎本报记者 付丽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
3月18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举办的发布会上,该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办法》共48条,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旨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周智高表示,《办法》细化“颗粒度”,明确红线底线,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同时,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对备受关注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此外,《办法》还注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如《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
“以上做法都是不准确的。”周智高说,此次出台的《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周智高强调,未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积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提升行动,严格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上制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科技日报北京3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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